文:楊曉晶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據了解,上述兩項團標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北京大學、中國兒童中心、農業農村部食物與營養發展研究所、中國農業大學、北京工商大學等機構共同起草。
解讀指出,食育不僅是認識、了解食物的過程,更是通過必要的飲食相關實踐,提升公民食物營養知識、養成良好飲食習慣的教育科學。制定標準可以為食育工作提供執行依據、指導食育推廣機構科學開展食育工作,同時也為相關企業高質量開展食育推廣和食育活動提供了支撐。
上述兩項標準對食育、食育核心信息、食育對象、食育機構、食育推廣、食育推廣機構 、食育評價機構等相關術語進行了定義。
規定了食育工作應遵循的五項原則:一是科學性原則,基于食物與健康的科學證據,引導食育對象正確認識食物,合理獲得、選擇、制作和攝入食物,實現平衡膳食目標。二是精準性原則,制定符合食育對象年齡階段、生理特點、認知規律和行為規律的食育策略,注重學段銜接和知行統一,強化食育實踐、情感培育和行為習慣養成。三是實踐性原則,以能力培養為主,在相關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種養殖場、家庭、學校、企業、社區、食育機構及信息化平臺等進行的農作物種植、食物選擇、食材準備、食物烹飪、就餐等實踐活動。四是綜合性原則,基于社會生態框架對影響飲食行為的多重因素進行干預,發揮家庭、教育機構、社區、社會各方力量增強食物育人科學意識,提高對食育的重視程度和參與度,形成各方協調一致的食育合力。五是持續性原則,推進食育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創新途徑和載體,將食育工作要求貫穿融入到教育機構、家庭、社區、社會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形成食育工作長效機制。
標準規定了三類人員可以從事食育工作,分別為取得營養學、教育學、食品科學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取得食育相關技能資格或職業資格的人員。食育機構應為食品企業、食品或教育相關科研機構、其他食育相關機構,應具備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相應資格的人員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機構。
食育推廣活動應包括科學飲食習慣培養、食物與健康知識普及、烹飪知識普及、中華飲食文化傳播、飲食禮儀教育及其他以食物促進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推廣。
根據食育推廣的頻次、規模、效果、相關條件等將食育推廣機構分為食育推廣單位、食育推廣試驗基地、食育推廣示范基地三類。標準對不同類別食育推廣機構的資質、食育方案、食育場所(平臺)、專業人員、應急預案做出了要求。評價機構應遵循自愿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公平性原則和公開性原則開展對食育推廣機構的評價。
據了解,近幾年,中國副食流通協會已在兒童食品領域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聯合各兒童食品企業制定了多數的管理和產品標準。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也有不少問題凸顯,協會組織專家組成員及相關機構對此發布了一系列的相關報告和白皮書。基于此基礎,中國副食流通協會及各主要起草單位將依據本標準及后期工作計劃開展食育的科普和推廣工作,充分利用會議、論壇、新媒體、實踐等多種形式,開展標準的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先一步落實協會會員體系內食育推廣機構的評價工作,再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其中。讓食育存在于每個家庭,讓國民置身生活做教育,共同為兒童的美好未來努力。